北京如何查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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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调查、认定和处置违法占地行为;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及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罚外,其他行政罚款处罚权已经授予给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都有对违法用地行为的调查处理职责。 实践中,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机关一般有以下几类:

(一)乡(镇)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据此,乡(镇)人民政府有对本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制止其继续违法使用的法定职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以及七十四条的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市级或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由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税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五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经催报登记,逾期仍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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