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几号颁布?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5年4月27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次基金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市场参与主体 新基金法首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机构和个人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册” 同时,对于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股东、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情形都设置了一定的门槛。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后方可提出申请,经依法核准或登记后,取得从事基金业务资格。 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基金行业结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市场参与者行为规范 关于信息披露方面,新基金法增加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申请材料,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补正。” 明确了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注册资本等信息进行备案,并对信息变动情况进行更新。以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在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方面,新基金法还增设了信息披露不到位、隐瞒重大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法律责任,为强化基金行业的违法成本提供法律依据。
(三)关于政府及监管部门职责 新基金法细化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增加了国务院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有关情况等的义务性条款。 同时,对于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给基金财产、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