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在美国adr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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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了ADR机制在美国的起源、发展,以及目前的情况。 中国企业赴美国上市选择ADR还是直接IPO呢? 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1. 公司属性及预期需求 如果是VIE结构的企业,一般是需要考虑通过SPV实体回归境内,然后整体在境外上市的(如阿里);而有些则是通过变更VIE结构后直接在境外完成上市(如新浪)。

2. 法律框架与监管环境 根据美国证交会(SEC)官网信息,目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大约700家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已申报为“中国运营企业”(Chinese Operations Entity),并在其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这些企业主要属于EDGAR类别下的Section 15(CBE),代表的是在证交会注册并报告的中国上市公司。另外大约600家在境外经营但不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也被纳入另一类信息披露对象,即在EDGAR下登记的非上市外国公司(Unregistered Foreign Corporations)。 可以概括地说,在美国上市中概股企业已普遍地面临着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甚至面临来自股东或证券交易机构的调查。

鉴于上述情况,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究竟是通过SPV实体回归再整体上市or直接从VIE结构境外发行,就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来具体分析了。 而对于已经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企业来说,是否应该采用ADR机制来解决流通问题呢?我认为也需要分情况的讨论。 我们先来看看哪些股票适合采用ADR形式: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对于已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主要是市值和流动性要求)的,是可以考虑采用ADR这种跨境交易的机制解决流通问题。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虽然通过ADR可以实现境外流通,但是根据现有制度安排,外资投资者仍然无法购买A股,两者并不能划等号。 而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就不宜采用ADR的方式解决流通难题。否则的话,除了可能面临合规风险外,还可能遭受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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