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美国违反国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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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违背国际法”,那可就说来话长了! 作为一个现代国家,我们往往只会谴责他国“违反国际法”,却忽略了我们自己其实也违反了国际法(比如环境法)…… 但一旦提到“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这些严重罪行时,我们往往认为只有别人犯了这些事才是罪恶的,而我们自己是正义的,是被迫出兵的。 是这样吗? 我们来看看《联合国宪章》是怎么定义这几个罪行的——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违反和平义务之行为,包括蓄意破坏和平,或侵略,或任何其他直接侵害和平之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国际法准则。 侵略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或政府为了扩张领土、征服他国,或以任何其他非经济目的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袭击另一主权国家。 侵略包括武力入侵和他种非和平手段,如封锁、毒剂、细菌武器以及任何其他军事装备的使用,或任何其他侵略动作。

侵略行为的性质在于它违反了一个国家尊重另一个国家独立与领土完整的义务。 只要具备四个条件即构成侵略:

1.有军事行动;

2.具有非和平性质;

3.侵犯别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4.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是为维护安全与秩序所必要。 “侵略”的定义还包含一个“必要条件”——“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安理会授权,就算是侵略了。 我们来看看中国历史上对日寇的抗战,符合所有上述的条件,因此毫无疑问是侵略。 再看看美国的行径! 一再无视联大决议,公然武装干涉他国内政,支持反叛军,打击合法政权。 美军直接入侵他国,轰炸他国。 中情局直接策动颜色革命,扶持亲美政权。 发动制裁和封锁,破坏他国经济发展。

以上种种都可以算是“侵略”!

而最不可原谅的是,这些行径都不是出于自卫,也不是因为受到攻击才这样做的。 美国所作所为完全是为了扩展自己的实力和影响力,为了所谓“文明自由世界”的利益! 在国际法上,这种行为被称为“非法使用武力的侵略”。 这种侵略比纯粹的军事入侵更为恶劣,因为它是不负责任地使用武力。 对这种侵略应当予以严厉谴责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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