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官司输了吗?

皮寒诗皮寒诗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据我了解,应该是双方和解了; 2、根据公开的信息,王振庆控制的北京宏达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信”)在2007年3月与山西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原名称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以1.15亿元的价格向海鑫钢铁集团收购其持有的山西建龙钢铁有限公司5%的股权并同比例持有山西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 ——也就是说,至少在2007年的时候,王振庆就已经成为了山西建龙和山西建龙钢铁集团的股东之一 (注意这俩公司名字的区别),并且持股比例高达10%。这个跟题主说的2014年才入主简直对不上号。

3、再根据2016年的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兆会、王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海二中院查明,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由出借人海博鑫惠与借款人李兆会签订,借款金额为2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5年9月13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海博鑫惠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9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兆会的银行账户交付了相应款项。2015年10月23日,海博鑫惠与李兆会、王振庆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前述借款2800万元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李兆会、王振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兆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海博鑫惠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9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王振庆对上述债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即6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王振庆早就介入了这两家公司的经营,至少2007年就是了。至于你说的是不是他个人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得到授权和认可,属于公司或者企业内部治理的问题,不体现在对外法律关系的效力上。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