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的发行应载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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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7条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是设立公司必须依法确定的数额,并应当载入公司章程。 在股份公司章程中,对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所作的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时,只要按照公司章程办理即可。

但是,为了防止少数董事或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使增资程序得到应有的重视,各国公司立法都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做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会做出降低注册资本的决议时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时,该法还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的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确定出资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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