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应向哪方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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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日起,商业信用卡将告别历史舞台,委托贷款业务将何去何从?日前,上海银监局公布了12家试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具体情况。12家试点银行中,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委托贷款余额最高,达92.15亿元,其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委托贷款余额为69.32亿元。而在上海银行,由于没有个人贷款项目,其企业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均通过招商银行委托贷款出口,从总量来看,其委托贷款规模仅25亿元。

据了解,委托贷款是从我国金融实践中产生的,由于金融机构不能垄断一切金融业务,银行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把原本应由自己办的贷款业务转交给其他金融实力较强的企业去做。银监会对上述业务的定位是“委托贷款是一种特殊的业务品种,其本质属性是贷款,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表内业务”,但鉴于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银监局对受托行的市场准入暂时实行备案制。

那么,委托贷款应当如何监管?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银监局对12家试点银行的相关通知中,第一点即为“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银监会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等暂无特别规定,各银行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认真筛选合格第三方机构。”有业内人士指出,考虑到目前国内融资机构的日益激烈竞争,各家银行与其花费时间去调研筛选,不如在银监会的指导下联合成立一家统一标准的放贷公司,既解决了委托方的贷款需求,也不需要再费尽心思选择贷款公司。

而关于各方利益,有专家也表示,可由银监会牵头,将现阶段12家试点银行所拥有的客户资源归集起来,组建一家全新的银行,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新的银监会控股银行可以吸收存款,也可以发放贷款,但并不吸收存款,其业务围绕委托贷款服务展开。

如此,既可解决各家银行之间存在过度竞争的弊端,避免监管资源浪费,也可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实现委托方、银监会、资金提供方和银行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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