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险费哪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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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阳一小伙子在购房时,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15万元买房。小伙子和银行协调后,银行同意小伙子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与保险公司签署一份《贷款买卖合同》,保险公司根据贷款金额计收一年的保费。保险费1500元,每年固定增加300元。小伙子觉得这是银行硬性要求,没多想就签署了合同。

购房两年之后,小伙子准备换车。在二手车行选了一辆20万元左右的二手车。去核税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之前买过贷款合同保险,这一部分钱需要从购车总款中扣除。当小伙子看到保单上记载的一年1500元保费,几年下来总支出已经超过6000元时,简直有些不可思议。“我没有主动要求买这份保险,是银行逼迫购买的,并且没有任何银行工作人员向我告知这一项支出的存在。”

按照《保险法》规定,除非是有特殊约定,否则“未经投保人同意并确认,保险人不得变更合同内容”。而保险公司在贷款过程中以保险名义增加保险费,且没有告知投保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与买房客户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银行作为第三方,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不享有该保险合同的任何权益,亦不具备收取相关保险费的权利。银行强迫贷款人购买保险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

所以,在购房时,若是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不要草草签掉,一定要确认好是否有这必要,以及仔细询问这笔费用到底是谁花的,否则后续有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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