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进征信系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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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央行发布公告:为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利率自律管理,促进存款利率自律协定的有效实施,中国贷款公司协会建立了全国贷款公司行业信息系统。贷款公司机构信息、信用信息发布更新及使用行为监测等都将纳入信息系统。而近日,据相关媒体报道,截至5月28日,已经有49家试点城市银行接入征信系统测试。那么,什么是委托贷款?我国从法律层面上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有效承认?若其纳入征信系统后,对消费者会产生哪些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官网2020年3月18日公布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的范围)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一)基本信用信息。包括基金、受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第十六条(信用信息的用途)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主要用于行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服务行业自律监管、行业综合评价和业内授信评级等活动,同时也为社会各界了解、查询、使用行业信用信息提供便利。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监管政策要求为准,依法应定期采集、更新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可知,基本信用信息包括:基金、受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也就是说,在未来,被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接受,经其协会认定的委托贷款将会被纳入中国证监会管理的系统内,之后,其质量将会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从事征信业务的相关机构采集、共享、分析和利用。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只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是社会公共利益,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生效。”及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受托贷款资金的专项存放。”,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公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认定下签订有效的委托贷款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

于委托贷款而言,该贷款是以一定数量的委托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运用,并以此与贷款人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而贷款资金实际上为特定的委托人所有,贷款人只能依据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从本质上说,贷款风险集中在使用资金的受托人身上。而一旦纳入全国贷款公司行业信息系统,则必然会将基于委托关系的委托贷款纳入该系统的监测范畴之内。于是乎,对于接受委托的贷款公司来说,必须增加的风险估计便是贷款违约风险,而且,由于在纳入全国贷款公司行业信息系统之后,对其使用的贷款是否按期收回都无法进行监控,不能将贷款收回,便会产生风险。而且,从委托人角度上说,受委托人贷款收取了相应报酬,其有义务确保贷款的安全性,若其因失职造成贷款损失,自然也应该承担相应损失。

全国贷款公司行业信息系统一旦建成,贷款公司的所有行为都将受到该系统监测。在贷款被监测的前提下,贷款公司的所有业务都将置于穿透式监管下。在监测前提下,若贷款公司存在违规业务,监管机构能够迅速发现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同时,由于信息系统的监测和反馈作用,将有利于贷款公司以更好地向合格客户发放贷款,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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