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资产收益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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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基于共有权等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应以执行标的已被查封为由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案外人所提异议是否成立,不能仅根据查封时间、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等程序事项表面判断,而要通过实质审查确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

执行机构查封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并不当然及于案外人所享有的共有权;执行机构在共有财产已被合法查封情形下,对共有人以外的案外主体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审查,亦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案外人对被查封财产租金收益主张优先权是否受查封效力限制的问题。通常情形下,查封效力仅及于查封物自身,并不限制财产的自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产生,案外人依据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共有权、租赁权等实体权利而获得相应租金收益,并不以处分查封物为前提,亦非基于对查封物的受让而获得相应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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