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监事吗?
我作为财务总监,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和总法律顾问,还同时在两个公司任职,其中两个还是非上市集团公司,而且都兼任着董事和高管职务。 所以你所说的这个情况,我认为很正常!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五十二条还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所以,根据上述条款可知,企业只要设立监事会就必然要有由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事会,而监事会当中自然就有监事,这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从实务角度看,很多企业家在成立有限公司的时候,考虑过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宜之后,往往就忽略了最重要的一个事项——就是是否要做为发起人设立监事会(监事)。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和问题才想起来应该要设监事会,这时如果再按照法定程序补选、撤换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话,可能就已经晚了。毕竟,没有设置监事会的公司,其内部就没有一个专门负责监督的机构,那么对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的任务就只能由董事会、经理层的各个成员分担,这就使得各负责人员之间职责边界模糊不清,责任也无法明确到个人身上,最终导致了监督效果不佳,甚至是没有监督。
第三,从现实角度讲,很多公司设立时,由于注册资金的限制、经营范围的因素以及企业家自身对于财务管理认识的偏差,导致公司的资金规模往往达不到聘请外部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的要求,而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具了报告,就会面临报告真实性的问题,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很多创业者都会选择相信自己的朋友或同行来做出资证明人,这样就能够以较低的注册成本把公司办下来开始经营,这种模式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们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既然选择了让某个或者某些个体来做为公司设立的出资人,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必须确保其有能力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作为一个出资人,如果既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又没有对公司的资金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管,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其已经不具备了一个合格出资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