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法人企业有哪些?
2018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目前市场利率下行,金融去杠杆的大背景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应当如何估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市值法或者成本法进行估值。不得采用预期收益率法进行估值;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于可采用市值法的资产种类和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参照国家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惯例执行。 从政策层面上已经明确禁止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预期收益率型的理财产品。
其次,2015年9月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0号—关于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控相关指标的通知中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建立与理财产品业务规模、客户结构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体系。 其中,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央行颁布的最低标准;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00%;每百亿元不良贷款准备的计提比例不得低于4.5%。
最后,2016年4月份,为防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风险暴露,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发行的产品都不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向,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以按照公募基金进行管理: 从政策层面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并鼓励以市值法进行估值的只有公募基金,不符合以上条件,一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理财产品均为预期收益型资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