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年产值多少?
这个回答应该算是答非所问吧,但是还是想要分享。 前两天跟一个在国企做HR的朋友聊天,说起目前90后员工难管、离职率高的问题,他给我分享了他们最近遇到的一个人才纠纷案。
某互联网公司的应届生入职不到两个月,以试用期被逼迫离职为由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查明,原告(当事人)在某互联网公司工作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5月8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内容为运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4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原告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存在争议。原告主张系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了被告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邮件作为证据。该邮件显示“鉴于你至今尚未完全通过测试…我司决定自2016年5月8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否认曾发送上述邮件,称系因原告自行提出离职并要求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被告遂为原告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原告还主张其在被告处从事的项目奖金应一并计入月工资总额,据此计算出的月平均工资数额高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为此,原告提交了薪资单及年终奖发放通知予以证明。其中,薪资单上载明“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交通补助+餐补+电话费+年终奖-社保-税”;年终奖发放通知记载“全年奖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在年底一次性发放,一部分在第二年发放…”。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并称原告的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不包含年终奖。
仲裁委认为,被告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本案中,被告虽否认曾向原告发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同时承认曾为原告办理了解脱劳动关系的手,故在此情形下应对其作出的解约行为负举证责任。
基于此,仲裁委最终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一次付清拖欠原告的工资78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400元。 本案中,虽然原告实际工作时间不满两个月,但其诉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亦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薪资单和年终奖发放的记录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的月工资标准包含奖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奖金的请求合理合法,也应得到支持。另外,被告虽然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内容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