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用盐渍验资吗?
1、首先明确一点,用于验资的资产,必须可以迅速变现且价值公允; 也就是说如果用盐作为实物财产进行验资的话,那么这个公司就废了,因为盐是政府专控物品,不可能自由买卖。所以这种做法不现实。 但可以用类似的方法去做,比如先买后卖。具体操作如下:
(1)、找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并已正常经营。作为受托方;
(2)、委托方找到资金投资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约定由委托方将资金投资到受托方公司中,并约定好回报率等条款;
(3)、受托方公司与委托方公司签订借贷合同,借款金额包括本金和首期利息,同时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责任;
(4)、委托方将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受托方公司账户里,并将转账凭证复印件发给投资人;
(5)、受托方收到款项后,记入公司账本,并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6)、投资人收到上述资料后,查验是否真实,是否与公司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数额相符; 在确认无误的前提下,双方签订《出资证明书》,说明各方出资的数额并载明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2、其次,用盐做验资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是来自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以非法所得的资金设立公司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文的进出口货物;
(三)非法经营其他商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一般要考虑如下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违法经营的数额大小、地方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如果因资金困难,不得不采用违法行为的方式取得设立公司的资格及运营资金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行为的恶劣程度,如只申请经营规模较小或风险较低的业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以交易形式实现的验资,只能用于首次注册公司时资金不足的补正,不能用于成立以后的变更登记时的资金补充。 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时,不仅要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还要对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并未实际足额到位而仅以交易的形式实现,显然有欺骗的成分,因此很容易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