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对投资公司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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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中的免征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基金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 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收入需要提供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 “三、创投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一)创投企业选择将其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的资本金部分,其取得的利息、股息、分红等收益,自投资项目取得收入之年起始计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按15%的所得税率缴纳。

(二)创投企业选择对其投资于非限制性和禁止性产业项目的投资收入,实行差额征税办法,并按9%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果贵司是创业投资公司,并且是按照前述第二个方案进行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只是单纯的天使投资人,则无法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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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前款所指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暂不确认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款的处理分两部分,对于货币性投资部分,以支付的价款作为计税成本;对于非货币性投资部分,以原计税成本为投资成本,同时不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因此,如果母公司以货币性资金对子公司增资,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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