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达投资能兑现吗?
1)首先,从法律意义上说,合同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故只要李兆会承认借款并偿还的话,即使他之前不知道该笔款项的真正用途(即其并不是真正想投资到卓达集团),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2)其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兆会的签字到底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因为如果该署名是真的,则不论其内容如何,都是合法有效的。但经检索相关案例及文章,并未见到过类似“伪造股东签名”的案例发生,所以从谨慎起见,应认为该签名不是李兆会所签;同时由于王守芳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故亦应推定其知情并认可该投资款的交付。无论是基于表面证据,还是推测的证据方法,都不能认定李兆会对卓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有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相应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最后,关于张俊霞的责任问题,因李兆会的上述债务形成于与张俊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张俊霞应与李兆会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