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什么时候解冻?
2018年1月6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科技”)与可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成公司”)、可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4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进行二审判决。 法院查明,可成公司与蓝思科技于2015年9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可成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捷佳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讯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蓝思科技,转让对价为2.5亿元。上述协议生效后,双方依约履行完毕。
2017年12月,蓝思科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捷佳讯公司70%的股权,可成公司协助办理将捷佳讯公司70%股权变更登记至蓝思科技公司名下。 该案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参照适用该条款,并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蓝思科技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混淆了委托投资和信托制度的区别,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本案并不满足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所规定之条件,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股东竞购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他股东承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