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捐赠股份上什么税?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资产,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 (二)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注册费等管理费用。 2.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资产计税基础,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3.对经批准实施转让、拍卖的捐赠资产,其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免征所得税,计入“收入总额”,同时记入“免税收入”明细表。
4、对于不能确认收入或应税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下列经营活动不征税: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但是,该条款所规定的“不征税”并不是指对企业发生的这类公益捐赠支出就不征收税款了,而是是指此类公益捐赠行为在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待实际发生时被纳入应税收入进行征税。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被收进了国库,而对应的支出则列入了成本中。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其实并没有增加税收负担。但这是以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为主要前提的。如果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则应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