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可以换人吗?
大家去银行办贷款的时候肯定都知道,如果贷款人不能还款的话,那么其配偶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和义务。那么,如果贷款人不想还款了,可否更换贷款人呢?
根据法律规定,贷款合同一经签订,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借款人想变更贷款人的话,原则上银行是很难同意的,不过,如果借款人能够和银行签订一份新的贷款合同,将新的借款人作为共同借款人,那么,银行就答应了,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的。
哪些情形下贷款人要变更新的贷款人?
贷款人发现已经出租的抵押物有变更所有权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所有权人手续前,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其法律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98号):“第22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的超过经营期限的抵债资产,以及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的被执行人资产,应当进行清理,对于可正常经营的企业,可以向银行贷款盘活。贷款收回后,应当予以及时清理,并将所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利转归银行。银行处置抵押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
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贷款到期后不能如期收回,出现不能收回的呆账、坏账,在财产担保不足或财产担保具有不可还原性的情况下,贷款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项目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35号):“第十六条:保证贷款(含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的发放条件,一是保证人的保证书经符合要求的权威机构认证;二是有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证明;三是保证人的保证书和承诺书应经贷款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对存在担保状态的贷款,授信部门在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考虑担保能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七十二条:“……债务期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物。债务人可以请求押行人让自己履行职责,即交付抵押物;押行人拒绝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抵押物。”
贷款人被起诉或涉嫌犯罪,其涉案贷款必须优先予以追偿。其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约定期限或者约定的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