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手机算商业贷款吗?
甲以按揭的方式买下了价值10万元的一部手机。甲签订了一份银行提供的格式性合同。合同规定:甲首付3万元后,每月再向银行缴纳2800元,12个月还清余款。如甲连续三次不能如期偿还,合同即告终止,甲方需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甲没有拖欠过银行还款,但合同到期时,甲要求一次性付清余款。银行表示,由于甲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银行可以拒还。争议焦点:
银行是否有权拒绝甲的提前还款要求?是否构成违约?
分析: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法律既要求当事人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适当防止权利滥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还款的计算方法,甲每月向银行缴纳2800元,12个月已还本息合计32800元,已接近10万元。如果加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已远远超过合同剩余款项。从公平原则来看,银行不能获得比合同约定更多的利益,否则有违公平。况且,按揭的本质是抵押担保,因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不可能产生连续按时足额还款的保证,所以,银行获得的是一种抵押权利,只要该抵押财产在处置时能够偿还贷款,银行的合同目的即达成就。不能因为手机价格的降低,而要求买主多承担贷款。
但是,银行是否构成违约,还要看银行关于还款方式的规定是否明确。如果约定不明,银行根据交易习惯仍可以拒绝甲的还款要求。如果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甲在连续三次未按约还款时,利息计收方式对甲方不利,银行可以终止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还清余款。此时,银行不能拒绝甲的提前还款要求,构成违约,应当及时交付手机。否则,构成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