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多不能办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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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很多人贷款买房时都听过这样一个说法:你贷款那么多,征信花掉了,以后没办法在银行办信用卡和贷款了。没想到,这不禁成了购房者心里的一个结,也成了悬在金融从业者头上的一把刀。

近日,一位多年未办信用卡的市民刘女士,在朋友的推荐下准备办一张信用卡,却因为没有信用卡逾期记录和房贷,被招行宁波分行以“查询征信频次超过规定要求”为由,拒绝了其申领信用卡的业务申请。这位市民心里颇为委屈,因为自己除了房贷,没有其他贷款和信用卡,为什么连张信用卡也不能办?

市民疑问:

贷款买套房子,竟伤信贷记录

从市民刘女士的贷款买房经历,可以窥见某些银行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对购房者个人信用贷款记录的不同程度影响。

原来,早在2015年1月,刘女士便在看过几套房子后,最终选定了自己居住至今的这套房子,并办理了贷款。“因为这套房子是开发商统一的精装修房,所以当初买房时我还额外付了一笔装修款。”正因如此,在计算首付款时,为了符合相关规定,银行要求将一部分购房装修款走金融公司渠道支付,为此,刘女士又额外拿出了55万元通过金融公司付了装修款。

不料,此事为后来办信用卡带来了隐忧。在申请信用卡时,银行告知刘女士,因为其通过金融公司支付了装修款,此项支出属于信用卡套现,银行认为此笔款项属于购房首付款,故此不能为刘女士办理信用卡。

对此,刘女士一直未能释怀,“在我看来,这根本就是银行推卸责任。我买房都已经是3年前的事了,直到现在才来跟我说这个,当初买房时金融公司是卖给我房子的房东推荐的,我肯定相信他会帮我处理好后续事宜,现在房子都已经住三年了,还要我拿合同重新走一遍程序,凭什么?”

商家回应:

正常操作规程 防止套现套利

针对市民刘女士遇阻办信用卡的事件,涉事银行——招商银行宁波分行回应称,“我行对于金融公司或渠道支付的首付款采取了比一般交易更为严格的审核。对于购房首付通过金融公司渠道支付,如无法出具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明资料的,按本行消费金融业务相关规定,视为无效申请。我行对此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目的是防止房屋交易双方的利益受损,以及防止信用卡套现套利。我行针对各类交易行为均有不同的审核要求,以更好地维护客户及市场利益。”

律师说法:

银行有权拒绝办理 持卡人可起诉

中国银监会2014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导商业银行修订完善了相关信用准入和管理规定,充分考虑老百姓住房消费特点,对合理家庭融资需求给予充分保障,银行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对此,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的岳辉律师表示,《合同法》第36条有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购房人在交付购房首付款时,通过他人或证券公司等形式支付给售房人,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对于银行的做法,购房人可以和银行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购房人可以向有监管权的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等部门也可以依照《消法》的规定,要求银行履行其义务。如果银行依旧我行我素,购房人可以以银行拒绝为自己办理信用卡为由,寻求司法救济。

岳辉律师还补充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在支付价款后,对上述商品或者服务要求赔偿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应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其他服务的消费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销售不合格的商品。(二)在商品出售时有欺诈行为。(三)故意违反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不力,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四)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客户在通过其认可的金融机构支付首付款情况下,即便不符合招行目前的信用卡办卡标准,招行仍需要对该笔首付款来源进行审核的,因为售房方与招行之间就首付款来源事宜不存在纠纷。若审核首付款来源属实,招行不能依据《信用卡章程》第十条:“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发卡银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并将其寄往持卡人联系地址……”的规定拒绝为持卡人发放信用卡并收回已经发放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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