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静为什么可以有股份?
由于创业初期资金不足,为了解决创业时的资金需求而向亲戚朋友借入的资金,可按照投资协议确认为共同创业股东的投资款。而由于赵东的哥哥没有实际支付出资款,因此,尽管投资协议中约定其出资份额,但并不能确认为股东投资款。
其次,汤静作为出资款提供者的配偶,代其持有公司股份。该部分代持股不能确认为汤静的股份,而应当确认为出资款提供者即赵东的哥哥的股份。汤静并非基于其自身的出资而享有股份,而是根据代持股协议代他人持有股份,其不享有所代持股份的权利。
综上,对于汤静是否能够享有公司的股份,应当区分对待,即应将真实的股份和代持股分开计算,对于真实的股份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对于代为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处理,不能确认为实际的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