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记哪方?
资产减值损失记借方。根据有关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如果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固定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直接与处置有关的成本、相关税费以及增量成本,如与处置活动直接有关的律师费、咨询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