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从事资产评估?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占有或者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统称为国有资产,包括经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法人财产等。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产权的流动、重组,大量国有企业采取股份制改造或者出售、兼并、破产和拍卖等方式实现资产重组,使产权交易量逐年大幅度上升,因涉及国有资产估价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依据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对各种涉及国有权益的资产变动行为所涉及的资产所进行的专业性价值评定的行为。我国现行的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
资产评估活动的当事人有三方: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即有权决定资产评估和出具评估报告的机构,一般是政府主管部门;受托评估的资产占有人,即拥有资产实际使用权和有限处置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承担评估的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资产评估的结果在委托方、资产占有人和评估机构三方认可时生效。存在三方不认可时,各方都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再申请评估;无正当理由,不得进行第三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