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包括联营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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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并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计算的财务报表合并在一起,编制一个总体会计报表的过程;而“联营企业”是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个概念,主要指出资人不拥有合伙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情况。 在合并报表的编制过程中,不存在所谓的“联营企业”的概念。

理论上讲,只要不具备控制权的投资者所拥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各项权利都应当加以整合在一个报表中予以列示和反映,即所谓“利益相关者报告”理念的体现——尽管这些权利可能通过不同的报表项目进行列报(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持有待售资产及负债在资产负责表的列报)。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其他股东权益项目(除少数情况外),无论是否构成实质性合并(如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控制不足5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均应加以整合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从严格意义上说,联营企业不是一个财务报告概念,不能出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当然,由于法律上的存在,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与合并报表编制过程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1.联营企业之间或者联营企业与合奏单位之间的经营性往来必须通过金融工具账户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内以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的形式列出。

2.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对于那些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非经常性、非重大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一般不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和报表列示。即使存在未实现的损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等),此类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量属性也应保持不变。除非发生上述交易或事项,否则联营企业的账面价值应与合并财务报表一致。

3.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不具有控制能力(如只有剩余股利的分配权而没有对子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则母公司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应增加计提预计负债,以反映因担保可能带来的损失。

4.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虽然低于75%,但由于其他股东权益项目的存在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因,使得母公司能够支配子公司的大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这种支配能力随着持股比例的降低而增强的情况下,为了如实反映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应当将双方之间的往来净额在母公司层面加总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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