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企业有董事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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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监狱企业是否属于《公司法》所定义的企业法人,我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但存在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执行权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力,因而监狱企业自然不应该属于企业法人,如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叶金育教授就持这种观点;而其他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将监狱企业划归到企业法人这一范畴。(参见林嘉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我个人是赞同后一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

1、从历史渊源看,监狱企业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现代监狱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而古罗马的监狱就有经营性质,当时的监狱不仅关押犯人,而且也出租给穷人居住。到了中世纪,教会有权对犯人以罚金方式罚款,而教会收取的罚金是要用来支付建筑费用,维护监狱运转和提供职工薪金的。尽管那时的监狱具有强制劳动功能,但同时也是个盈利机构。后来,随着城市和商业的发展,城市的治安问题变得突出起来,为了对付越狱和外逃等问题,城市建立了市政监管机构的制度,而这些市政监狱大多是由私人承包经营的,其经营模式同古代的监狱相差无几。我们可以把这类带有很浓商业色彩的监狱视为现代监狱企业的前身。把监狱企业界定为企业法人是有其深厚的历史基础的。

2、从现实情况看,大部分监狱企业实行的是企业化的经营管理机制。除了少数像烟草等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几乎所有的行业都鼓励甚至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对于监狱企业也是如此,现在大部分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已放开了,谁有能力,市场前景看好就鼓励你多投资,采取多种形式和灵活的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人并参与竞争,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如果这些企业还是单纯由国家财政拨款,事事由国家统包统管的话,那就根本没有所谓董事会的必要了。

总之,我认为监狱企业应属于《公司法》所规范的企业法人。只要我们将《公司法》中的“公司”一词作广义理解,即包括了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那么作为企业法人的监狱企业自然就包含在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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