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生物科技集团?
1、先说说公司吧,全称是“北京多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成立的,法人代表是贺贤宇(据说后来因为犯罪被通缉了),老总是李洪军,2008年之前在工商注册的信息显示的注册资本一直是1.7亿元,但是实缴资本从未到位。
2009年的时候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之后一直没有注销,直到去年才注销掉的。
2、再说产品,号称是能治疗癌症的神药“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商品名“格尼瑞克”,专利号CN1632497A(2005),申请人是河南伊马药业有限公司,这个药品是有适应症的,只能用于不能手术或远处转移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比如乳腺癌、肺癌等,而且该药物已经被列入国家医保目录,有详细的适应人群和用药剂量说明以及不良反应,不是神仙药。
3、最后来说这个案子,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原告是购买格尼瑞克的病人或者病人家属,被告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也就是法人代表李洪军,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被告的身份问题;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如果被告承担责任的话,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焦点一,本案被告是李洪军还是多维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呢?这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虽然李洪军在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期间存在混同现象,但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并不能充分证明李洪军与多维生物集团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故对于原告要求多元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邮件往来记录主张其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对此,本院认为,即使该邮件真实且确系原告所发,由于邮件内容并没有明确指向该案诉讼,不能以此认定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了权利主张,进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据此,应认定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成立。
关于焦点三,若被告承担责任,则应如何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诉请主张的是要求被告退还医药费及利息损失,该费用实际为原告因购买假冒伪劣药品造成的直接损失,原告提供的药品为真品还是假冒产品,目前并无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难以支持。鉴于此,被告的抗辩理由部分成立,应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