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何引渡古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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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美国来说,引渡埃尔·塞西蒂·莫拉·豪尔赫·戈斯曼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尽管这个任务本身可能并不重要(甚至对墨西哥政府来说,也比预想的要容易得多)。问题是,为什么要引渡他呢? 有人猜测是应墨西哥政府的要求而做出的被动回应。因为根据双边引渡协议,在符合特定前提下,对于被请求引渡的人,美国有义务将其移交请求方;还有人猜测是因为美国政府认为Gómez的罪行发生在加州,因此该州司法部有权提出引渡要求。然而,这些猜测都没有说到点子上。

在美国起诉 Gómez 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根据18 USC 第3752条,外国国民可以被指控罪名为“合谋贿赂”和“共犯”。根据该条款,外国人会被指控与其同犯所犯罪行同等或较轻的罪名。合谋贿赂是指向外国公职人员提供、承诺提供或交换金钱或其他财产作为贿赂以换取该国政府行为( 行贿);共犯则是指与外国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美国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项指控都涉及“合谋”,也就是说,没有具体的贿款金额或其他客观标准可以表明被告的实际违法程度。对Gómez提起的指控实际上非常轻,任何合理的判决都可能包括缓刑甚至是赦免。事实上,如果Gómez今天被引渡的话,他很可能不会立即入狱,而是在美国接受审判。

那么为什么墨西哥官员会同意引渡一个可能被判处缓刑甚至更轻刑罚的罪犯呢?看来,墨西哥政府确实想要将Gómez引渡回国受审,但同时,他们也可能是在利用美方在这一问题上的“程序空白”——既然美国法律允许对Gómez这样的轻罪外国人提起诉讼,为何又要拒绝审判那些重刑的外国人呢? 在我看来,美国司法部的态度就像是在说:我们无意处罚Gómez这样的轻罪外国人,但重罪外国人请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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