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给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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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存在风险 案例一:A向B赠送其出资30%的股权,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此后,因发生纠纷,A以赠与为由请求确认该部分股权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应通知其他股东,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无效,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二:某科技公司有两个股东,大股东李某持有70%股权,小股东王某持有30%股权;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东是李冰的外甥。2018年6月,王东通过电子邮箱向李冰发送文件《关于给我30%干股的建议》称:“舅舅,我这次来主要是想跟你谈一下我的想法……因为我一直没有投资,所以我一直都没有资格享有公司的盈利和分红,而现在公司经营情况比较好,所以我希望能得到我应该得到的……我不要你给我多少钱,只要给你30%的股份就可以了……”该电子邮件附件为打印件,显示为“公司干股协议”,载明:“甲方李某,身份证号略。乙方王某,身份证号略。第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整……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赠送30%的股份(即乙方的持股比例为30%),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赠予。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李冰未作回复。次日,王东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催促李冰,称:“……所以现在只能按你说的办,等我回京后我们直接去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把30%的股份转到我的名下。”之后,李冰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东5.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争议的焦点为王东是否实际交纳了30%股份的转让款。虽然李冰认可收到王东转账支付的5.5万元,但李冰同时主张该款项系王东代李某垫付的公司经营费用,并非股权转让款。鉴于李冰与王东之间存在亲戚关系,且该款项数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法院对李冰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王东并未支付30%股份的对价。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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