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分为多少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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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本人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某金融监管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对于这个问题有些感触,不才最近刚刚完成了一篇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规定的解读文章(还没过审),其中就涉及到对消金公司单笔贷款期限的限制,在此结合工作体会,聊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而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都属于其监管对象。

如果从央妈的监管规定层面找依据的话,那么目前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期限最长应为20年,也就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20年后,有偿还本息的义务;如果逾期不还,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当然,这里的20年是基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而设置的,不包括金融机构的贴现业务和买入返售资产业务等。

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上述20年的期限是指金融机构单笔贷款的期限,并不是指各家金融机构可以无限的发放贷款。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的规定,在同一法人单位下属的各分支机构和多个营业网点同一登记编号的,其贷款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在不同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之间贷款的,各分支机构贷款余额合计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具体的贷款上限,央行有相关的文件进行限定,不同业务的贷款额度有所不同。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款项,应当用于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商业银行以收取借款的方式实现质押权利时,借款合同的期限不得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即不能超过20年。 如果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借款到期后自动续期,并以此收取借款的,则借款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1年,即不能超过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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