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私人贷款的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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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是不合法。 民间借贷属于非金融机构借贷,根据规定,个人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息),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借贷除了利率上限外,还必须实际交付借款并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否则就构成非法集资,依法惩处。而“套路贷”就是利用民事纠纷侵害无辜群众财产权益,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实施一系列虚假诉讼、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进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者,将会受到刑事制裁。 在民权,很多小企业主因资金周转不开,往往通过民间贷款的方式融资,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些企业的“急迫”心理,频频利用各种“套路”,使企业陷入困境。

2019年4月份,某建筑装修公司为了接下一个工程,急需一大笔资金,就在网上搜索“贷款”相关信息时,一个名为“民权县某某金融服务公司”的广告吸引了该公司经办人的目光,于是,该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马上与其取得了联系。在取得对方的信任后,对方推荐了贷款产品,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期限2个月,利率为每月3分。该公司经手人按对方要求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银行账户流水等材料。之后,该公司收到了加盖了民权县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及放款通知。

令该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在收到贷款当日,不仅账户被冻结,而且还收到了民权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偿还申请人民权县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自己已经落入了一个“套路贷”的陷阱里,而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里的资金正是要用来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该公司聘请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决停止对涉案款项的执行并解除冻结。民权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将上述款项用于合同约定用途,且其在提供借款前已预先收取了利息,故其行为具有放贷牟利性,违背了金融监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的常理,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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