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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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保险人因伤或病住院时,为保证今后的生活,住院期间,被保险人本人可以凭医院开出的“住院通知书”,向保险公司进行“贷款”全额支付的“押金”。但在实际中,很多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被保险人的“贷款”要求,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护理,保险公司对于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基于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作了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为了巩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障,而保险标的即受保险保障的财产或其利益,对人身保险来说,受保险保障的是人的身体或人的寿命。而在这里面,被保险人的自益权和共益权都要保护。

一般而言,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身保险的标的则是人的身体或人的寿命。由于保险标的不同,在财产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所享有的待遇不同。在财产损失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赔偿责任的直接享有者,对于直接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保险人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扣除相应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赔付损失。同时,被保险人对财产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均具有可保性。

而人身保险的标的则是人的身体或人的寿命,保险事故发生后,人身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收入或生活费用,是其生命价值的一种经济显现,即弥补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虽然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享有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等权利,但其对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并不具有保险利益。死亡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并非其活着时所享受的财产利益,保险金支付对象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继承者,而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被保险人以“贷款”的方式支付住院押金,是合理的。

当然,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建议被保险人住院时,应尽量向保险公司提供银行帐户,保险公司将住院押金交于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可从其帐户中扣除,待出院后结清医疗费用后再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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