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被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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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个人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自由贷或直接的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而我们国家是从1984年开始建立个人贷款制度。在这种状况下,我国个人贷款发展非常迅速。特别是1998年6月,国家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后,个人贷款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国家银监会为规范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这一系列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使我国个人贷款业务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

但是个人贷款是否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为他人提供民事报酬的合同,是不具有人身性质的一种合同。”而个人贷款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在贷款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才产生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法律予以保护。为此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以及“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依据这两个规定,个人贷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合同约定款项的合同,它是一种契约,不带有任何人身性质。因而,其法律效力仅及于贷款人和借款人,而不涉及第三人。同时,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个人贷款合同仅能约束贷款人和借款人二者,不对不知晓该合同存在的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继承法》同样规定了继承人参与遗产清偿的原则,如果被继承人对外有债务未获得清偿的,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与合同之债不同,在合同之债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允许第三人侵犯。

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就遗产优先受偿。在遗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继承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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