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缴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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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用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按有关规定,投资后形成的股权或权益不低于该无形资产净值的8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投资方企业可享受如下待遇:投资后,被投资方拥有无形资产的80%,企业可按无形资产的80%计提摊销额。

被投资方企业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与投资方企业实际支付的无形资产净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入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方企业将投资后取得的被投资方的股权或权益再行转让时,投资后被投资方的无形资产少于该无形资产净值的差额,可在转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和联营,分两种情况:一是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进行投资和联营,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各方以其自有的资产投资,在投资后企业取得的全部无形资产应按法定使用年限提取摊销;二是以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进行投资和联营,投资后企业不具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不能作无形资产入账和计提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79号)规定,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三、契税

对于投资方以无形资产投资,无论是作为股本投入还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投资方均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契税。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被投资方应以经有资格从事土地评估的机构评估的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依据计缴契税;对于非土地使用权,即其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应由省级征收机关核定成交价格,并由被投资方按核定的投资入股的无形资产价格计缴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95号)规定,以减免或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等国家投资形成的无形资产而进行的企业兼并,对被兼并企业免征契税。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国土(籍)字第10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部分房屋连同相应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企业的,或作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并按规定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金或出让金。

土地管理部门应将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变更为两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并相应作以下变更:

1、原合同规定的土地面积、使用期限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分割情况分别重新确定;

2、原合同规定的地价款分别按变更后的土地面积确定;

3、按规定需补交出让金或土地使用金的,应纳入合同价款。

被投资方应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价格计缴契税。

四、土地使用税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被投资方应自签订投资协议及有关土地权属转移变更之次月起,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土地使用税的科研单位划转地方后纳税问题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034 号)规定,凡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科研单位继续开展科研工作的用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比照国税地字(1988)01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年至三年的照顾。免税期限从划转的那一年起计算。在未给予免税照顾期间,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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