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家怎么操作股票?
2015年股灾的时候,有个段子很流行: “你猜现在大盘是谁在控制?” A说:“国家队吧!” B说:“央妈” C说:“散户自己啊……” D说:“我也不知道是谁在控制……但肯定不是证监会、交易所和各大媒体!” 是的,A是正确的,B正确了一半(因为当时确实存在“央妈”和央行都在放水的情况);C虽然看上去有些自大,但其实也是正确的,因为最后散户自己把大盘给扛起来了~D就有点自欺欺人了… 当然,这个段子只是反映了当时的混乱情况,并不能作为股市操纵的证据。
一般来讲,操纵市场需要满足3个条件: 1. 有操纵行为; 2. 具有危害性和可罚性; 3. 被实际处罚过。 其中第1点比较容易证明(比如某只股票在短时间内大幅波动/涨得特别厉害等),其他两点就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来分析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刑法》第18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作为、不接作为、接不作为的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成交量; (二)故意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者指使、纵容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三)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我简单举几个例子来说明一下这条法律条文的含义: 第一种手法叫“先买后卖”型操纵方式:比如说某一天早上,“庄家”通过一系列买入操作,将自己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了7%左右,随后开始抛售手中的筹码,最终抛售的股票数量占其持股数量的66%-80%不等,使得股价下跌了20%之多。
这种手法实际上很简单:一开始先买入大量股票,让股价上涨,吸引其他人跟风;随后再以高于自己的买入成本进行售卖,从中赚取差价。 第二种手法叫做“先卖后买”型的操纵方式:与上面的例子相比,这一次的操作过程刚好相反——先是抛售手中所有的股票,致使该股的流通量增加约94%,随后又花大约半个月的时间,不断购入同一家公司的证券或同一板块的其他公司证券,最终将自己的持股市值增加了24%多。 第三种手法就比较复杂一些:首先,某个投资者先购买了某公司10%左右的股票,随后又以同样的价位抛售出去;紧接着,他又买入该公司剩下的股份中的9%左右,并将剩余的所有筹码全部清空;然后,他再以同样的方式重新买进该公司9%左右的股票,并再次清仓。经过这样反复操作之后,该投资者的持股市值增长了将近1倍多。 这个案例中,究竟哪一次才是“接盘”,哪一次才是真正的“接棒”呢?这一点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