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不是基金?
首先,合伙企业不是基金,也不是理财产品,它是介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一个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对合伙企业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 “ 法人性质的组织成立的主要目的是进行资本投资、融资等经济活动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第六十六条规定,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得出结论, 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存在的前提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备相应的章程和必要的财产。那么既然合伙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必然也需要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这里的注册资本并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
其次,从合伙企业的运作来看,它属于一种商事行为,因此也必须遵守商法的基本原则。而公司制是商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合伙企业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公司法》的约束。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制订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规定,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包括:……” 第三十二条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从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就必须具备章程,并且需要通过章程来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还要遵循股东会的决策机制。这些都是在法律上对于有限公司这种商事主体的明确要求。
综上,虽然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作为商事主体,它同样需要符合成立企业的条件,并通过章程确立各个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在经营的过程中按照市场化的运作规则来处置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