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造假如何索赔?
2018 年 1 月,证监会公布对康得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3 号)以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54 号)。根据上述两份决定书, 康得新在2015年财务报表中虚增利润总额达到 1.39亿元,占同期净利润的60%以上,且已经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对康得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王竹明、张仲、邓旭升分别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同时,由于张仲作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康得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假证明文件罪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造假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造假的证明文件涉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如果投资者通过刑事途径来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是有希望获得赔偿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