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坏账需要备案吗?
《贷款通则》中并没有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对贷款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所以理论上讲银行仅需要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但法律并无要求银行必须调查到所有虚假成分才能发放贷款的地步,而且现实中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其次,《贷款通则》中只允许贷款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未赋予其调取借款人及保证人财务与经营情况的权利,而银行的信贷人员毕竟不是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其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判断即可,在不能确认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伪造资料骗取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按照《贷款通则》规定的手续发放贷款并不违法;
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禁止银行业机构以贷谋私,违规放贷以及非法集资,并没有要求银行审查企业的还款来源。 综上,只要银行能够证明其已依法履行了贷款程序,并对违反该程序的行为做了合理的内部问责,就应该认定银行的放款行为合法有效。
当然,上述意见只是基于现有法律规定作出的最合理的风险预判,若将来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上述意见将会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以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转让资产发生的损失;
(六)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正常进行清查核算和资产减值处理后确认的损失。
前款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采取清单申报,其余的则应采取专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