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企业是法律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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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也就是说无论注册资金多少,只是表明公司承担债务的能力大小,并不代表具体要拿出多少钱来承担责任,当然,这个钱是必须拿出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破产清算而已。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资金”不是法律概念了,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

另外,根据公司资本充实原则,股东除了应当完全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外,对于股东抽逃出资和未足额出资的行为,还应当承担补足责任、违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所以无论是从法定义务还是合同约定角度看,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都没有任意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权力。

但是,《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需要向股东发放利润并提取公积金以备后需时,可以合理地向股东进行分配;如果公司亏损,也可以向股东发放不超过百分之十的优先补偿金。 所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决议,是可以减资的。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公司在降低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采取书面形式予以公示。

2. 减少注册资本后,应当到相关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不想减少了,则必须恢复原注册资本金。 不经过法定程序,任何股东不得要求返还已发放给股东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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