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再投资需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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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来说,进行再投资主要涉及所得税问题;对于被投资公司来说,因为转让了资产(或者权益)而产生了所得,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7号)规定,“被收购企业的合并成本的确定”,但其条件是“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具有偷税、骗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情况下的企业再投资收益是否缴税的问题 一般的情况下,企业在存续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再投资行为要视不同的情况而定: 如果企业再投资后所设立的企业从事的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新设企业独立核算的,那么原企业就该部分再次投资的收益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收益”是指企业再投资后所取得的利润、收入等,而非投入的资金。另外,注意与原企业相关联的其他企业间的利息和股息的支付不能作为再投资亏损。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利息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企业取得非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收入;

4.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从买方收取的定金;

5.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以及经税务部门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收入。 ”所以,这里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看。

二、特殊情况下即企业发生减资的情况下企业再投资的收益是否征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资相关问题回复》(国税函[2009]816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减少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事项,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不存在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其他涉税行为,其不征或缓征税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产生的增值,经过相关程序确认后可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2.股东以现金方式增资,其在税务上与分红并无区别,均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并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3.股东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资,应按照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有利息支出,还应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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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指企业将收益中用于投资的部分,即企业用利润进行的投资。企业以利润再投资,可分为本国投资和国外投资。

企业再投资需要交税。企业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企业资本(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资金)从事房地产和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行为,在1999年底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从事的上述投资活动,其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再投资的,申请再投资退税,应当在详细计划其再投资额、再投资期(必须满一年)等事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原纳税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申报表及上缴税款凭证)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董事会通过的投资决议等;

(二)经开户银行签字盖章确认的再投资资金已划出的证明,及企业再投资的验资报告;

(三)再投资兴办、扩建的企业营业执照。

税务机关受理再投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再投资退税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计算出应予退还的税额,在有关申请文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通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由该税务机关协助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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