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应计入工资吗?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应当并入综合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于单位支付给个人的企业年金,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部分的企业年金进入综合所得计缴个税;单位缴费部分的企业年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对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应该按规定缴纳个税;但对于单位给予个人的企业年金个人收入的部分,则不征个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企业按照工资额8%提取并支付的企业年金,可在税前扣除;而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