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如何置换?
置换双方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置换双方按照等价、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置换价格。置换双方价值同等部分实行等价置换,差额部分可通过货币结算。置换双方价值经评估后,可按双方协商的价格进行置换,但置换价格最低限应为评估价值。置换双方价值的评估确认,可由财政(国资)部门确认一方的价值或由财政(国资)部门委托专门的评估鉴定机构重新评估确认。
置换完成后,置换双方必须及时办理产权及相关手续。
由于城市规划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因,确需置换国有资产时,实行有偿置换或货币补偿,也可采取土地置换建筑物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