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合伙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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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子公司不是合伙企业。 首先,从法律上看,《公司法》第174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属于法定的民事诉讼主体”。 而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及第三章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组织形式。 可见,无论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且都依法设立的独立市场主体,但两者的设立条件、程序和设立的名称范围等存在不同之处(具体可参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母公司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但是两者的作用和地位却是不同的——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都受母公司的直接控制,而子公司则具备较大的自主权。

其次,从纳税义务看,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必须并入总机构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新税制下,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自己申报经营活动情况,按照营业收入交5%的企业所得税。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子公司和分公司也可能不存在区别。例如,一个大型企业可能为了实现对某项目的统一高效管理,会设立若干个分公司进行财务核算并办理税务登记,但这几个分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开展业务,并且各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内容基本相同或彼此间存在密切的依赖性,那么这些分公司就可以视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各自编制财务报表后综合计算确定企业的盈亏,然后统一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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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协议约定的公司。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的控制,但是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法人单位,有着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管理机构,与母公司各自独立经营和独立核算,以自身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的关系仅体现在股权等控制权上,并不反映在二者法人人格的从属上。

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组织起来的、具备一定法人机关、由全体合伙人出资、共同所有财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连带责任,是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合伙企业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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