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合伙企业吗?
严格来说,子公司不是合伙企业。 首先,从法律上看,《公司法》第174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属于法定的民事诉讼主体”。 而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及第三章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组织形式。 可见,无论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且都依法设立的独立市场主体,但两者的设立条件、程序和设立的名称范围等存在不同之处(具体可参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母公司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但是两者的作用和地位却是不同的——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都受母公司的直接控制,而子公司则具备较大的自主权。
其次,从纳税义务看,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必须并入总机构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新税制下,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自己申报经营活动情况,按照营业收入交5%的企业所得税。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子公司和分公司也可能不存在区别。例如,一个大型企业可能为了实现对某项目的统一高效管理,会设立若干个分公司进行财务核算并办理税务登记,但这几个分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开展业务,并且各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内容基本相同或彼此间存在密切的依赖性,那么这些分公司就可以视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各自编制财务报表后综合计算确定企业的盈亏,然后统一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