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合并时如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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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依法重组而设立一个新的企业的行为,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对于能够控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主体(被控股方)和不能控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主体(不控股方)分别进行核算,并编制两份独立的财务报表;当存在合营企业或者联营企业时,应当将其财务报表并入到对应的计算中。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对于有子公司但无母公司概念的个体,可直接以子公司报表并入母表中进行核算;对于有母公司但有子公司的个体,需要区分个别资产负债表和总体资产负债表,在合并时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作为计量基础将母公司及所有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来确认和计量相关资产与负债。

3、对于新成立的法人单位,如果其所有成员均属于同一集团,可先根据有关法人的账面价值直接加以确定,并在以后期间的会计处理中逐步进行调整;如果不是同一集团,则应分别确定各法人的账面价值,然后按照适当的金额加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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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企业合并,应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批准文件等,查明企业合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企业合并的方式、购并或投资的价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投资协议,是否经过评估;在合并过程中有无损害各方利益或转移各方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投资或购并价款超出被投资单位或被购并企业所有者权益中的投资单位或购并企业应占份额的差额是否计入长期投资或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合并价款低于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持有份额的部分是否调整支付合并价款入账价值的情况。

对取得的被合并企业以及新设合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等实物形态的初始投资,应查明资产是否归投资企业或购并企业所有,有无虚假评估作价或以少作多、产权未办理转移手续等现象。

通过转产、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加强管理等方式进行合并的,应查明有关情况和合并双方实际享受的利益,有无借合并之名,行转移收益、逃避国家税收、侵害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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