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董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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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45条,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27条则进一步规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母公司应当设置董事会并确定其成员人数。按照我国的立法体系,董事会属于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股东(大)会负责。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董事”概念是狭义的,仅指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而依法进入公司内部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主体。这些董事与作为董监高的自然人之间并不是同一个主体。至于其他类型的公司,诸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由于不存在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制度安排,因此也就没有狭义上的“董事”概念了,所有股东均直接参加管理;而作为上述类型的公司中,其也都不存在所谓独立董事的制度要求。

综上,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核心。从狭义上来说,它可以被描述为一种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热心公益、品行良好的人士组成的,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财务等专门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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