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董事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45条,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27条则进一步规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母公司应当设置董事会并确定其成员人数。按照我国的立法体系,董事会属于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股东(大)会负责。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董事”概念是狭义的,仅指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而依法进入公司内部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主体。这些董事与作为董监高的自然人之间并不是同一个主体。至于其他类型的公司,诸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由于不存在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制度安排,因此也就没有狭义上的“董事”概念了,所有股东均直接参加管理;而作为上述类型的公司中,其也都不存在所谓独立董事的制度要求。
综上,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核心。从狭义上来说,它可以被描述为一种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热心公益、品行良好的人士组成的,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财务等专门性知识。
董事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个公司、企业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一般情况下,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及董董会,对内执行公司的业务,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通常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即不得有过特定期间的禁业或限制从业的记录。
二、其选任方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由股东(大)会选任。
四、在任期上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常情形为由股东(大)会决定其改选、解任。
国有企业董事的考核制度:
1、国有企业董事的考核应当包括岗位聘任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职业能力和廉洁从业的综合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实绩、履职能力、合规情况等。
2、工作实绩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企业发展战略、资本保值增值、主营业务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与选聘合同、岗位聘任合同和年度目标任务约定的具体指标挂钩。
3、履职能力主要包括工作思路是否清晰,是否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能否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与执行决策、改革创新、团队建设、学习教育等情况挂钩。
4、合规情况主要包括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立和落实正确政绩观等情况,以及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诫勉谈话等情况。
董事的考核应当结合公司年度工作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通常包括确定指标、对照检查、测评评价、审核评定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