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股东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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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与股东的权益是密不可分的。从企业产生的源头来看,公司制企业的产生就是基于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一个个独立出资者(股东)所拥有的资产集合而形成的。股东是企业最重要的财产所有者,没有股东对企业投入资本和提供经营资金等要素,便不可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股东作为投资者,其最主要的法定权利就是要求回报,亦称为收益请求权或股利分配请求权,该项权利的存在是股东投资获利的最主要手段;股东还有知情权、提案权和质询权以及股票发行优先权等具体权利。 当然,股东不仅具有财产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且还是企业法人财产的最终责任者,法律还赋予了股东一些义务,如不得滥用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股东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由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特性决定的。但股东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以认购股份方式取得的债权,都是股东基于投资而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股东资格而存在的。股东一旦丧失了股东身份,他就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是股权注销。此时,股东的身份和权利和义务都转化为消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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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代表。与私营业主制企业及合伙制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最根本的特征是资--劳关系社会化,劳动关系企业化。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及生产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所有者通过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经营者对企业实施管理,由生产者实施生产,企业内部实行“两权分离、全员管理”的制度,从而推动企业与市场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形成了“分--合”关系的动态平衡和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协调和制衡机制的动态平衡,在此基础上推动企业实行全员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对其法人财产拥有民事权,公司与股东各自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又因为“两权分离”而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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