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企业用办排污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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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中规定,固定污染源的采样应保证所采集的样品能代表该污染源各类污染物的实际排放状况;对于难以获得代表性样品的敏感点,应进行监测,以确保其符合有关规定。 不论企业是否产生污染物,也不论企业的污染物是采用间接还是直接的方法收集,都应该对排放的气体、废水、粉尘等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法规要求。

如果企业产生的污染物较少或者污染环节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其他污染物质的排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纳税人经核准登记排放污染物数量或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质量标准或者其他特别排放要求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应税污染物排放当地标准值对应的税额; 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分别纳税,分别计征。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扣除相应的净化效率后,作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按税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办法计算纳税,即:

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排放量×[1+(2+6)×(C/C0)] 其中:C为烟气排放连续测定的污染物浓度值,mg/m3 C0为标准状态下的烟气污染物浓度限值,mg/m3。 对于电子行业来说,由于废气的组成复杂多样,一般含有毒有害物质,建议进行有毒有害废物排放核算并申报,并根据核算结果依法缴纳有毒害物质排放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中小企业存在这样的困惑:我们企业生产过程中确实产生了污染物,也投入了环保设施对其进行处理,但经过检测,最终排放的污染物还是超过了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样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环境保护税。但是对于一些地区由于环保资金不足,在征收环保税时往往采取“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方式,这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哪些影响呢?

首先,环保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向环境排放的有害物质的数量。只要是合法生产经营,按规定排放相关污染物,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缴税。 其次,不少企业对环保税法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安装环保设施就可以超标排放。实际上,即使企业建设了比较完善的防治污染设施,并且运行正常,但是排污行为仍然可能因为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而成为违法行为。

环保税属于财产和行为税中的“小税种”,税率低,一次征收,全年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环保税并不意味着之前的罚款就停止了。一般情况下,企业违法排放被罚款之后,还会面临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治理等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停止维修、停产停业整顿以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也是行政处罚方式之一。 如果因为企业违反环保税法导致危害后果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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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国领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电子、电力、能源、钢铁、冶金、煤炭、化工、石化、建材、轻工、纺织、石油加工以及其它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电子工业企业排污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向环保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按证接受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洋排污、城镇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集中(含焚烧)处理厂、畜禽养殖项目以及放射性排污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若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中存在其他产品装置,该部分装置应一并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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