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央企属自管房吗?
谢邀! 先说说什么是自管房,这个词是房产管理中的专用词,全称是“自有产权房屋”.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是你买的,属于你的资产。你对你拥有的财产拥有完全处置权包括决定谁来住的问题。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解释。 我们再来看看中央企业自管房这个概念。我查了一下相关的报道,最早提到这个概念是在2014年,当时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在一次座谈会上指出,要解决中央企业的房地产问题,首先需要解决部分中央企业自建房、“自管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后来这个提法就在一些新闻中出现了。
我认为肖主任提出这个问题的背景是因为当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补偿的范围、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我们知道很多城市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了很多违章建筑,这些违章建筑按照法律法规应该是没有补偿的,或者很少补偿。但是国办发〔2003〕42号规定,对因国家建设需要而必须搬迁的房屋,应给予合理补偿。那么如何界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而必须搬迁的房屋呢?我们认为就是属于合法的建筑,既然是合法的建筑就应该有合法的手续,那就是产权房了,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有本儿”。
那么为什么有些房子即使没有产权也有补偿呢?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总结,主要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城市规划的需要,比如你家附近要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建筑,你的房附近可能就要拆迁了,这种一般是没有产权的;另外一种就是因为历史上造成的,因为以前城市建设不规范,有很多临时建的房屋,或者说是违章建筑,但是因为时间久已经变成了不可拆除的固定建筑物,这种情况也是没有产权的。
显然,前面那种因为没有产权所以是没有补偿的,后一种因为有历史原因即使没有产权也要给适当的补偿。我想肖主任提到的自管房应该就是指的这种无产权的临时性建筑和非法的建筑。 另外,还要说的是,现在有一些企业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理由,自己搞开发建设,虽然解决了职工的居住问题,但是却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是一种不合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