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基金gp最多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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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GP的角度来说,其本身是不存在所谓“多个”的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是: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合伙企业。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相应职责并且进行风险分配,即可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当然这个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其次,从LP的角度来看,其实也是有类似限制的,只不过比GP要宽松一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未禁止LP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形态出现,但LP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却是有一定要求的——即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才能设立。 虽然实践中很多有限合伙企业都以“XX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注册,并已进行了备案,但是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此类机构的性质仍属于“未经登记不得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机构。

同时,该条规定也明确表达了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概念,因此尽管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能作为GP,但从语义上解释,显然也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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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指定的合伙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人的资格有限制规定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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