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基金gp最多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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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GP的角度来说,其本身是不存在所谓“多个”的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是: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合伙企业。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相应职责并且进行风险分配,即可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当然这个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其次,从LP的角度来看,其实也是有类似限制的,只不过比GP要宽松一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未禁止LP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形态出现,但LP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却是有一定要求的——即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才能设立。 虽然实践中很多有限合伙企业都以“XX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注册,并已进行了备案,但是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此类机构的性质仍属于“未经登记不得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机构。

同时,该条规定也明确表达了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概念,因此尽管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能作为GP,但从语义上解释,显然也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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