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外投资有何限制?
1、对股东本身的影响(直接) 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满足“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股东职责”的条件才能获支持。可见,股东怠于行使权利将导致其丧失相关权益甚至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则除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5章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一旦出现财务或者经营状况出现危急情况而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解决的,这些人员将可能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犯罪的责任。
2、对公司的影响 在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明显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四倍利率的利息损失。
3、对债权人的影响 公司资本是否充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直接关系着公司能否正常运营以及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等问题; 无论是公司增资还是减资,都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影响,进而对债权人造成一定影响。 在确定公司的偿债能力时,应对其是否具备增资或减资情形及其原因进行必要的审查,以防公司利用该种行为逃避债务。